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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3條

本基金會提供投資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產業,促進技術升級,加速經濟發展。 二、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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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