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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會主動規劃或接受申請辦理一百萬美元以下之貸款案件,得由本基金會董事會概括授權董事長核定後提送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 前項貸款案件應先由秘書長或其授權之人員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必要時應邀請外部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貸款案件經審核通過者,始得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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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