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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2條

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之國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家經貿關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辦理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 本基金會應依據前項保證業務執行情形,評估所需資金報請外交部,由外交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執行保證業務經費額度及承作倍數,由董事會另定之。 本基金會得依董事會決議暫停辦理第一項之保證業務,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本基金會公告之;其後如經評估需恢復辦理該項業務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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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