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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3條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權利回復基金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六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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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