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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5條

當事人應協助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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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