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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55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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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