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 第14條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4條

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未能於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內完成應報核定之事項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向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申請,經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准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合併計畫涉有違法情事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合併之許可,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