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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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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