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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 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及基金運用之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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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