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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及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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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