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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下列業務,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自行辦理,不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團體為之: 一、本部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二、其他經本部指定應自行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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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