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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監察人,應均由本部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第一項監察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領域專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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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