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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農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捐助。 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捐贈收入。 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 六、其他收入。 前項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以農險基金名義為之,且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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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