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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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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6條
第 三 章 支出
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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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第35-1條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第37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第37-1條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
第38條
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第38-1條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
← 第35-1條
看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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