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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特制定本法。 有關財政紀律之規範,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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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財政紀律:指對於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第3條本法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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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