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第4條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