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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4條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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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