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 第11條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庫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二、本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署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署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署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署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署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八、本署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署職員請假之核准。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