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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區辦事處組織規程
› 第4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區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4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之組織,依業務需要 規定如左: 一、本處置處長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屬 ,副處長襄理處務。稽核、秘書、課長、督導、專員、技士、技佐、 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一般業務。 二、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宜。 三、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 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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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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