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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區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6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南區及中區三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財 政部核准於各轄區設置分處,但合計不得超過五個分處。 前項辦事處分處主任及其他辦事人員以就各該區辦事處人員中調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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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