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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區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8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區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除主計及人事人員依各該法令 規定辦理外,其委任以上人員之任用,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遴員依法辦理 ,雇員由各區辦事處報經國有財產局核准後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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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