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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改良利用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及委託經營業務,分三科辦事: 一、規劃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規劃及研究發展。 (二)適宜改良利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儲備之核定。 (三)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四)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 之確定。 (五)委託改良利用案件所需預算之編列。 (六)委託對象之選定。 (七)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 核。 (八)委託改良利用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九)委託改良利用計畫及契約之執行或督導。 (十)委託改良利用案件之結算或審核及報核。 (十一)改良完成之不動產接收及辦理產權登記。 (十二)委託改良利用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或審核。 (十三)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十四)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 圍之確定。 (十五)信託對象之選定。 (十六)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 報核。 (十七)信託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十八)信託財產之移交及移轉登記。 (十九)聽取受託人報告及檢查帳務。 (二十)終止信託受益權之結算及信託財產接收及辦理登記。 (二十一)信託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二)自行辦理、委託、合作、信託、設定地上權以外方式辦理國有 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修正以及執行等事宜。 (二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二十四)不屬其他科業務之處理。 (二十五)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改良利用業務之電腦化。 二、利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委託經營法令之訂定及修正。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之規劃。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範圍之確定。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公告、須知、契約之擬訂及報核。 (五)專案委託經營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六)委託經營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七)委託經營期滿或終止不動產收回方案之擬訂及報核。 (八)國有非公用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之法令訂定及修正。 (九)招標設定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範圍之確定。 (十)招標設定地上權歲出、歲入預算之編列。 (十一)招標設定地上權招標公告、須知及契約之擬訂及報核。 (十二)專案招標設定地上權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十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改良利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四)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利用之規劃。 (十五)各類改良利用計畫之報核。 (十六)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七)關於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等業務之電腦化。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務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二)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之確定 。 (三)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四)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預算之編列。 (五)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範圍內地上物之處理。 (六)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建築師、工程顧問遴選。 (七)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基地地質鑽探及地形測量。 (八)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案開發許可及建造執照之申請 。 (九)各項工程之發包及報核。 (十)各項工程合約之簽訂及報核。 (十一)工程進度之管制及督導。 (十二)施工品質之稽核及評鑑。 (十三)各期工程款及建築師、工程顧問服務酬金之支付。 (十四)各期物價指數調整款計算方式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十五)物價指數調整款之支付。 (十六)工程變更設計原則之擬訂或審核以及變更設計預算書之報核。 (十七)竣工查驗或審核、報備以及完工驗收。 (十八)工程結算。 (十九)使用執照之取得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稅籍申報。 (二十)工程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一)各項工程保固期間缺失之改善。 (二十二)各項工程保固金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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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