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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 第4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桃園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二、基隆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三、宜蘭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四、花蓮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金馬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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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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