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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5條

接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國家接受捐贈財產、日據時期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之會社土地、組合土地及日據時期日本人財產、國庫土地之接管登記。 二、未登記土地清理及國有登記、民眾主張時效取得未登記國有土地、地方政府申請投資開闢新河道等取得未登記地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三、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資料建立、異動、註銷、統計、相關報表之處理與產籍管理業務之抽查、考核及督導。 四、失蹤人財產管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收歸國有之清理。 五、抵稅財產案件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之接管及處理。 六、掘發、打撈埋藏沈沒物資案件之處理。 七、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廢止撥用、借用案件之處理。 八、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 九、重劃案件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遺產管理、抵稅、撥借用及奉准撥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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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