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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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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 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 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六至八人。 前項第四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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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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