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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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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