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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接收保管組,分三科辦事。 二、公用財產組,分三科辦事。 三、管理處分組,分四科辦事。 四、改良利用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十、法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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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