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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4條

存保公司對基層金融機構之檢查頻率如下: 一、總機構:以一年一次為原則。但得視金融機構營運狀況予以調整,惟 至少二年檢查一次。 二、分支機構:信用合作社依評等結果抽查,農、漁會信用部併其總機構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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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