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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對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下列各項目之查核: 一、業務方面: (一)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狀況。 (二)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執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時是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程序是否允當。 二、財務方面: (一)與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有關之財務狀況。 (二)財務會計原則之採用是否適當。 (三)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評價之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表達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四)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管理或處分之帳務處理是否適當。 (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借入款項或償還之狀況。 (六)申報之表報資料或財務比率之合理性或正確性。 三、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 (一)與利害關係人間有關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交易之內容、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二)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及可靠。 (三)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 (四)有特定事件發生時,其對信託資產或受讓資產之影響。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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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