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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 第23條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3條
查核費用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負擔。查核費用無法議定者,由主管機關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按估計之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之每小時費率為基礎共同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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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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