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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5條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拒絕支付查核費用者,依本條例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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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