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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4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收到主管機關公文後二日內,持主管機關之公文至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開始辦理查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時,除就報表或資料稽核分析外,以實地查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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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