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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3條

本部得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機構進行下列各項目之查核: 一、業務方面: (一)金融機構辦理各項業務之情況。 (二)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是否遵守相關金融法令之規定。 (三)金融機構辦理各項業務之程序是否允當。 (四)資產、負債或表外項目之風險管理是否妥適。 二、財務方面: (一)金融機構財務狀況。 (二)財務會計原則之採用是否適當。 (三)特定資產、負債或表外項目評價之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表達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四)金融機構之資產品質。 (五)重大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六)重大負債之舉借或償還。 (七)申報之表報資料或財務比率之合理性或正確性。 三、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 (一)由預警系統資訊所篩選應辦理查核者。 (二)與利害關係人間重大交易之內容、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三)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及可靠。 (四)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 (五)有特定事件發生時,其對金融機構淨資產之影響。 (六)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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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