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 › 第3條

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以下簡稱受影響業者),指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菸酒零售、菸草製品零售攤販、國產菸酒批發或進口菸酒批發,且無其他營業項目。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九年內任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一百零七年同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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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