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辦法 › 第4條

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辦法 第4條

為協助受影響經銷商紓困,主管機關得依前條第二款所定各月佣金收入減少之幅度,按各該月份補貼下列金額;同一經銷商每月補貼以一次為限: 一、電腦型彩券經銷商: (一)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二)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補貼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三)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補貼新臺幣七千元。 (四)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補貼新臺幣五千元。 二、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一)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補貼新臺幣三千元。 (二)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補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補貼新臺幣二千元。 (四)佣金收入減少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補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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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