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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3條

各機構得依據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出國訓練,並擬訂計畫,報請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派遣國內機構訓練者,由各機構自行訂定辦法規劃實施,並報本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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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