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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6條

各機構基於事實需要,得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人事管理辦法,報請本部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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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