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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8條

各機構派用或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及聘僱契約原則,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備。其應依照勞工法規辦理者,從其規定。 前項派用或聘僱人員,其屬新進者,應向分發機關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遴選適當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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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