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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每年至少對各職位舉行普查一次,如發現實際工作與職位說明書不符或職位工作人員工作量過多或過少者,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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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