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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第10條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0條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薪額。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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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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