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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考核委員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考核委員會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考核委員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原則定之。 考核委員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核委員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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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