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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6條

菸酒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印刷廠廠長之考核,由本部參酌各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印刷廠副廠長之考核,由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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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