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第11條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