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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5條

各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與其他重要管理人員及特殊技術人員,由各機構擬訂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部核定後依規定程序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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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