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第7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7條

各機構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各機構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各機構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未達二十一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