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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9條

第 七 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及變更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第35條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

「退離給與之加發及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36條各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法規定…第37條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第38條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褫奪公權終身。二…第40條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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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