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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各機構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並依本部職位列等之規定辦理。 各機構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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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