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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各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理)監事、副總經理及應業務所需其他重要管理人員、特殊技術人員,由各機構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部核定後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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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