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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第10條

遺族領年撫卹金者,自該員工亡故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其係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前項第二款之遺族,如為獨子 (女) 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寡妻,得給與 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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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