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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第15條

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致傷需治療者,如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 應至保險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 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其醫藥費得由服務機構全數支付;未參 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 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津,但以半年為限。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 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仍照發給外,得一次核給相當於同級正式員工 十個月薪給數之卹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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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